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0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許仕楓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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