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3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晟瑋
楊文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625、21567、23627、23666、25284、25790、2626
6、26624、27786、29086、29192、29313、2943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031、29978、30039、30108、32905、34906、35833、34604號,111年度偵字第2390、6993、14900、9651、356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1517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審訴字第1799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晟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文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徐晟瑋、楊文濱均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提款卡等資料而無特別限制或規定,更無使用他人申辦帳戶之必要,國內、外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順利取得犯罪所得贓款,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係利用他人申辦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並順利取得犯罪所得贓款,而均可預見任意將個人申辦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該帳號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交付他人使用,可能由不法詐欺集團掌控並用以作為收受、提領、轉帳等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且於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之車手成員提領款項後,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並因此使負責偵辦之檢警單位難以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提供方式」欄,所載日期、地點,分別將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及所申辦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依對方指示寄交予特定便利商店,並為詐欺集團取得作為詐欺犯行使用。嗣詐欺集團取得徐晟瑋、楊文濱所申辦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欄所載日期、詐欺方法,先後對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三各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欄所載之時間、金額將該款項分別匯入徐晟瑋(附表二部分)或楊文濱(附表三部分)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由詐欺集團中負責車手成員,則分別利用徐晟瑋、楊文濱所交付之提款卡、密碼將所詐得贓款提領出,或以轉帳方式轉入詐欺集團所掌控其他人頭帳戶內再提領出,或利用徐晟瑋、楊文濱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出後提領等方式取得所詐得贓款,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並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徐晟瑋、楊文濱以上開方式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徐晟瑋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大同、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板橋、樹林、三峽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大園、龜山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晟瑋、楊文濱2人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110年度偵字第20625號偵查卷第123至124、153至155頁,第26624號偵查卷第7至11頁,第27786號偵查卷第7至9頁,第35833號偵查卷第13至17頁,111年度偵字第6993號偵查卷第13至17頁,審訴卷第100、253、334頁),復有如附表二、三各編號「證據名稱及資料」欄所載證據在卷可佐。此外,並有被告徐晟瑋、楊文濱2人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第25284號偵查卷第301至362頁)。
二、綜上,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本件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分別將其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分別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之行為,屬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認識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想像競合犯:被告2人均係提供其等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等資料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併案審理之說明: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031、29978、30039、30108、32905、34906、35
833、34604號,111年度偵字第2390、6993、14900、9651、356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1517號)之犯罪事實即告訴人、被害人 翁敬倫 、 黃雯琪 、 張麗真 、 陳柏翰 、張 嘉安 、 曾家豪 、 黃品鈞 、 洪佳慧 、 黃竫縈 、 王宇凡 、 黃筑萱 、 游鴻凱 、 陳冠宇 、 吳承易 等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2人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並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並遭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持被告2人所交付之提款卡提領或轉帳後提領等犯行部分,雖未載明於起訴事實,然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說明: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徐晟瑋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11日以108年聲字第2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9年4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楊文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簡字第25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6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2人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檢察官起訴時已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2人前案所犯分別為妨害兵役、侵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與本件被告2人所犯將個人申辦帳戶等資料交與不明之人所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等犯行,犯罪之本質或違法性之高低,顯有不同,檢察官除引據被告該筆前案紀錄外,並未提出其他應加重其刑之證明,尚難僅以被告有上述之執行紀錄,即認被告2人犯本件犯行,係出於行為人本身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故均不予加重其刑,僅於後述量處具體宣告刑時併該等前案紀錄納入審酌。
2、減輕事由:
(1)幫助犯減輕:被告2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2)自白減輕: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認犯行(本院審訴卷第100、253、334頁),即對於包括其提供帳戶資料以切斷正犯詐得款項之金流軌跡乙情均自白犯行,此部分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並依法遞減其刑。
(五)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晟瑋、楊文濱2人不知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圖小利,將其個人申辦帳戶資料交予詐欺犯行者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者從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者之真實身分及金錢流向,所為均有可議,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其中被告徐晟瑋與到庭之告訴人翁敬倫、 蔡政達 、 蘇于涵 、 羅俊偉 、 張雅婷 、 林淑茹 、 蔡慶環 、陳冠宇、吳承易等人達成調解協議,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按,但未依調解協議履行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所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2人到庭所陳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及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2人均曾有前開所載犯行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晟瑋將其個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不詳之人,並因此獲得1萬5000元之現金等節,業據被告徐晟瑋陳述在卷(第20625號偵查卷第123、154頁,本院審訴卷第253頁),可認為被告徐晟瑋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至於被告楊文濱否認交出其申辦本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並未獲得任何款項或報酬,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楊文濱因本件犯行獲有報酬,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實際支配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徐晟瑋、楊文濱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資料予身分不明之人支配使用期間,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受詐欺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隨即遭該詐欺犯行者提領、轉帳後提領出,有被告2人申辦帳戶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可佐,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晉毅、徐名駒、郭盈君、林劭燁、王鑫健、 羅韋淵 、 鄭淑壬 移送併辦,檢察官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徐晟瑋、楊文濱提供其個人申辦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部
分)編號被告提供方式提供之帳戶1徐晟瑋徐晟瑋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新北市蘆洲區某全家便利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右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對價,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楊文濱楊文濱為取得其所需款項,於110年5月12日下午某時,在新北市新店區郵局,將其申辦右列所示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予詐欺集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被害人遭詐欺將款項匯入被告徐晟瑋提供帳戶)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情形證據名稱及資料1110年偵字第25284號起訴張雅婷詐欺集團利用通訊軟體臉書自稱外匯平臺投資顧問助理,於110年3月24日與張雅婷認識,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互加好友,暱稱為「CC」佯稱得投資外匯獲利,致張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7日13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110年4月7日13時24分許將該款項轉入所掌控人頭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轉入所掌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提領出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第25284號偵查卷第118、122至166頁)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284號偵查卷第11、13、23至24、99、75至97、101、109至111頁)2110年偵字第23627號偵查起訴林淑茹詐欺集團於110年2月8日至4月7日間利用網路臉書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暱稱「 王斌 」與林淑茹互加好友,佯稱得投資獲利,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以網路轉讓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7日15時17分許匯款6萬7000元110年4月7日15時18分許將詐得贓款另轉入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提領出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3627號偵查卷第88至9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627號偵查卷第17、21、27、43至47頁)3110年偵字第23666號起訴羅俊偉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0日至14日間,利用網路臉書設計虛偽投資平臺網頁,經羅俊偉閱覽登錄,而與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羅傑」互加好友,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匯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7日16時10分許匯款7萬元至該帳戶110年4月7日16時12分許將該款項轉入所掌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提領出①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華南商業銀行轉帳交易結果單(第23666號偵查卷第89至91、9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666號偵查卷第21、25至27、31、45至47頁)4110年偵字第25790號起訴蔡慶環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7日至8日,利用通訊軟體臉書、LINE暱稱「FSC專業分析」進行聯繫,介紹投資網站下注獲利,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日期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至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4月8日0時13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時間誤載為1時54分)110年4月8日1時54分許將該款項轉入所掌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提領跨行轉帳3萬2元①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25790號偵查卷第41至51、5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5790號偵查卷第29至31、35、107、109頁)5110年偵字第21567號起訴蘇于涵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6日至4月8日間,利用網路交友軟體結識蘇于涵,雙方互加LINE好友暱稱「周杰」即佯稱介紹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徐晟瑋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8日①12時25分許匯款3萬元②12時28分許匯款9000元③12時31分許匯款1000元110年4月8日①12時26分許將金額3萬3元轉出後提領②12時34分許將金額1萬205元轉出後提領①蘇于涵申辦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單(第21567號偵查卷第49至53、5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567號偵查卷第39、45、47至48頁)6110年偵字第20625號起訴蔡政達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9日至4月8日間,利用LINE暱稱「羽芯」與蔡政達聯繫,提供網路投資帳號佯稱得投資獲利,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8日13時27分許臨櫃辦理匯款13萬3000元110年4月8日13時28分許將贓款另匯入所掌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提領①蔡政達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4月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第20625號偵查卷第29至33、35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625號偵查卷第15、17、19至20、25、27頁)7110年偵字第29978號併辦翁敬倫詐欺集團於110年2月1日至4月12日間,利用網路投資訊息,並以LINE暱稱「AI智能造利系統」聯繫,佯稱儲值保證獲利,及提領獲利款需繳付稅金、保證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徐晟瑋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7日15時24分許網路轉帳3萬4000元(併辦意旨附表二匯款時間誤載為1110年)110年4月7日15時27分許將所詐得贓款另轉入所掌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提領①翁敬倫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詐欺博弈平臺網頁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第29978號偵查卷第151至159、16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978號偵查卷第139至140、145、153、155、157頁)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偵字第41517號移送併辦吳承易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間,刊登虛偽投資網頁,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能資訊」與吳承易聯絡,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甚豐,並稱須支付稅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款項匯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4月8日①14時8分許匯款2萬4700元②14時10分許匯款20萬元110年4月8日14時11分許將所詐得贓款轉帳入所掌控人頭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後提領出①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詐欺投資平臺網站及交易明細截圖1份(第41517號偵查卷第59至7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1517號偵查卷第21至23、25至29、55、57頁)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3563號移送併辦陳冠宇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5日至8月23日間,利用通訊軟體臉書交友軟體WooTalk、LINE暱稱「 楊芸 」等與陳冠宇聯絡,佯稱帶領投資獲利翻倍,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網路銀行轉帳至徐晟瑋提供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8日18時14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晚間10時11分許)110年4月8日18時16分許將贓款另行轉出至所掌控人頭帳戶再後提領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陳冠宇申辦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第3563號偵查卷第47、50至5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63號偵查卷第11、13、15至16、21、22頁)10111年偵字第9651號移送併辦游鴻凱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27日至4月8日間,利用網路臉書設立投資網頁,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愛馬仕」與游鴻凱聯絡,佯稱得以投資獲利,並訛稱須支付佣金、帳號解鎖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徐晟瑋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8日13時27分許匯款30萬元110年4月8日13時44分許將所詐得贓款另轉帳至所掌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提領①彰化銀行110年4月8日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網頁頁面翻拍照片(第9651號偵查卷第23、25至5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651號偵查卷第79至80、89、121頁)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後將款項匯入被告楊文濱提供人頭帳戶
部分)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情形證據名稱及資料1110年偵字第25284號起訴張雅婷詐欺集團利用通訊軟體臉書自稱外匯平臺投資顧問助理,於110年3月24日與張雅婷認識,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互加好友,暱稱為「CC」佯稱得投資外匯獲利,致張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10年5月17日①15時38分許匯款5萬元②15時39分許匯款5萬元110年5月18日:③11時54分許匯款3萬元④11時55分許匯款3萬元⑤11時56分許匯款2萬元⑥12時許匯款5萬元⑦12時1分許匯款5萬元⑧12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110年5月17日15時47分許,現金提款10萬元110年5月18日①11時58分許轉帳8萬元至掌控人頭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提領出②12時2分許將款項10萬元轉入所掌控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提領出③12時26分許將款項1萬9000元轉入所掌控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提領出④12時32分許提領8萬1000元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第25284號偵查卷第122至166、167至168頁)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284號偵查卷第11、13、23至24、73至74、75至79頁)2110年偵字第26624號起訴 曾舜裕 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17日至5月18日間利用通訊軟體臉書、LINE以暱稱「AlbertChung」聯繫,並教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利用網路轉帳匯入楊文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18日①13時15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②13時16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110年5月18日①13時19分許提款3萬9000元②14時30分許提領33萬元(含其他不詳之人所匯款款項)①曾舜裕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第26624號偵查卷第45至6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624號偵查卷第17至19、21、23頁)3110年偵字第29436號起訴黃婧翎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3日至6月15日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鴻智 -兼職老闆」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0日21時47分許網路匯款1萬5000元110年5月20日21時48分許將該款項轉出至所掌控人頭帳戶後提領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第29436號偵查卷第9、11至25頁)4110年偵字第27786號起訴 李珈良 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4日至同年月22日間利用通訊軟體臉書、LINE等佯稱投資獲利,並以暱稱「John廖財務經理」與李珈良互加好友聯繫,而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接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所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5月21日19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指定帳戶110年5月21日19時28分許,於同日將該款項轉入所掌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後提領出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單、詐欺投資平臺廣告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第27786號偵查卷第47至61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786號偵查卷第37、39、41、43至44頁)5110年偵字第29313號起訴陳溧孜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4日20時26分利用通訊軟體臉書、LINE等刊登投資訊息,而以LINE暱稱「詩穎」、「Echo」投資專員,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利用友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24日22時3分許匯款3萬612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誤載為5時57分)110年5月24日22時4分許,將款項3萬6500元(含其他不明被害人匯入款項)轉入所掌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提領出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第29313號偵查卷第111、113至11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313號偵查卷第85至86、89至90、92、106頁)6110年偵字第26266號起訴張愷文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3日至24日間,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臉書、LINE(暱稱 陳威宇 、指導員ADAM)互加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繳付保證金等語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10年5月24日①18時44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②18時45分許網路轉帳3萬2000元110年5月24日18時45分許將該2筆款項另轉入所掌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提領①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詐欺投資平臺廣告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26266號偵查卷第71、74至7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6266號偵查卷第47至48、51、57至61、77頁)7110年偵字第29086號起訴賴惟嫈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以電話聯繫,佯稱為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訛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致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5月25日①20時16分許轉帳9985元②20時35分許轉帳2萬9985元③20時48分許轉帳4萬9985元④20時50分許轉帳4萬9986元110年5月25日①同日款項1萬元、5萬元、5萬元均轉帳至所掌控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提領②同日將款項3萬元轉入所掌控華南銀行帳戶後提領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29086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②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086號偵查卷第21、23至29頁)8110年偵字第29192號起訴 黃瑄惠 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20時28分許以電話聯繫,佯稱為FM時尚美鞋、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訛稱電腦遭駭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5日①21時5分許匯款4萬9123元②21時10分許匯款4萬9985元110年5月25日21時5分、11許將款項4萬9000元、5萬元先後轉入所掌控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提領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聯紀錄、黃瑄惠申辦郵局存簿封面、內頁明細(第29192號偵查卷第67至68、77、81至85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192號偵查卷第29、33頁)9110年偵字第29031號併辦黃雯琪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6日至同年月31日間,利用臉書刊登求職訊息,並以LINE暱稱「芯瑜」、「Alexsun」與黃雯琪聯繫慫恿投資保證獲利,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4日18時34分許網路轉帳2萬6000元110年5月24日18時37分許將所詐得贓款另轉出後提領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第29031號偵查卷第47至57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031號偵查卷第35、37、41至43頁)10110年偵字第32905號併辦張麗真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6分許以電話聯繫,佯稱為FB網購會計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因內部疏失設定為經銷商,將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ATM而將帳戶內右列金額轉帳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5日①19時22分許轉帳3萬元②20時2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③20時24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110年5月25日19時23分許、20時22分許、20時25分許先後將詐欺所得贓款3萬元、5萬元、5萬元轉帳入所掌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提領出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麗真申辦存摺內頁明細、網路轉帳密碼簡訊、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聯記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2905號偵查卷第49、55、59至61、65至6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905號偵查卷第29、31、41、43、45、47、71、73頁)11110年度偵字第30108號併辦陳柏翰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以電話聯繫,佯稱為電商業者、銀行、郵局等客服人員,訛稱內部疏失而設定錯誤等級,須操作ATM解除,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25日①19時40分許匯款2萬9123元②19時58分許匯款2985元(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3000元)110年5月25日19時40分、58分許,將款項2萬9000元、2900元轉入所掌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領出①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記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第30108號偵查卷第17、1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0108號偵查卷第23、27頁)12110年偵字第30039號併辦 張嘉安 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20時52分許,以電話聯繫佯裝為VACANZA、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內部疏失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25日①21時23分許匯款2萬3123元②21時59分許匯款6030元110年5月25日21時23分、22時4分許,將所詐得贓款另轉入所掌控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後提領①張嘉安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聯記錄、神岡區農會、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嘉安申辦神岡社口郵局郵政存簿封面、內頁明細(第30039號偵查卷第17至2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第30039號偵查卷第23、25、47、49頁)13110年偵字第31906號併辦曾家豪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8日至5月24日間,利用網路臉書刊登不實兼職廣告及以LINE與曾家豪聯繫,介紹投資網站保證獲利,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①110年5月21日20時42分許轉帳1萬元②110年5月22日7時19分許轉帳3萬元③110年5月24日20時29分許轉帳2萬1000元110年5月21日222日、24日分別將款項部分以現金提領出,部分另轉帳至所掌控之中國信託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後提領出①中國信託交易明細3張(第34906號偵查卷第37至4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4906號偵查卷第19、21頁)14110年偵字第35833號併辦黃品鈞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7日利用網路臉書求職社團及LINE暱稱「詩穎」與黃品鈞聯繫,佯稱得投資獲利介紹不實投資網頁,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1日21時53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110年5月21日21時53分許,將所詐得贓款跨行轉帳至所掌控帳戶後提領出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5833號偵查卷第9、29、31至3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5833號偵查卷第19、21、67頁)15110年偵字第34604號併辦洪佳慧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中旬至5月11日間,利用網路臉書、LINE暱稱「Albertchung」聯繫,佯稱得以投資期貨獲利,及需收取稅金等,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18日18時39分許網路轉帳25萬6000元110年5月18日、19日將所詐得贓款分別轉帳至所掌控帳戶後提領①洪佳慧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第34604號偵查卷第205至207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4604號偵查卷第159、161、163至165、177頁)16111年偵字第2390號併辦黃竫縈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4日至26日間,利用網路臉書、LINE暱稱「鴻智」聯繫,佯稱佯稱介紹代操投資工作,可在虛擬貨幣平臺投資獲利需繳付操作費、保證金等,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金額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0日19時17分許匯款3萬4000元110年5月20日19時18分許將詐欺所得贓款另轉帳入所掌控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提領出①匯款交易成功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2390號偵查卷第125、127至140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90號偵查卷第121、123至124、145、147頁)17111年偵字第6993號併辦王宇凡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5日20時37分許,以電話聯繫王宇凡,佯稱網購資料遭駭客入侵,需至郵局ATM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5月25日21時30分許匯款9123元110年5月25日21時33分許將所詐得贓款轉入所掌控其他帳戶後提領,跨行轉帳9000元①王宇凡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聯、通話、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宇凡申請延平郵局帳戶封面(第6993號偵查卷第35至4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993號偵查卷第27、28至29、33頁)18111年偵字第14900號併辦黃筑萱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1日至同年月24日間,利用網路臉書刊登不實求職訊息,並以LINE暱稱「WeiAn維安」與黃筑萱聯繫,佯稱工作內容為助理、秘書,後稱不適任需下載投資網頁進行投資,學習操作或擔任客服人員,並訛稱獲利需審核、保證金、服務費等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右列石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楊文濱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①110年5月20日19時14分許匯款4萬元②110年5月21日19時49分許匯款5萬元、50分許匯款5萬元③110年5月24日20時32分許匯款10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20萬元)110年5月20日、21日、24日將所詐得贓款另轉入所掌控之中國信託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提領出①黃筑萱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14900號偵查卷第109至14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900號偵查卷第49至51、67、155、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