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張宝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鏡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