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與附表所列之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拘役伍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7日往前回溯4日之某日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52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於96年2月12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643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3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1日。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施用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前揭已經裁定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10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拘役59日│有期徒刑8月│拘役50日│├───────┼─────────┼─────────┼───────┤│犯罪日期│95.08.04│95.12.22│96.01.09│├───────┼─────────┼─────────┼───────┤│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第4674號│字第164號│偵字第81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018│96年度訴第125號│96年度基簡字第││││號││160號││├────┼─────────┼─────────┼───────┤││判決日期│95.11.30│96.03.16│96.01.30│├──┼────┼─────────┼─────────┼───────┤│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018│96年度訴字第125號│96年度基簡字││││號││第160號││├────┼─────────┼─────────┼───────┤││判決│96.05.28│96.04.09│96.04.1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1條第1項│10條第1項│1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本件已於96年7月23│本件已於96年7月23│本件已於96年7│││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月23日經臺灣基│││院96聲減字第453號│院96聲減字第453號│隆地方法院96聲│││減刑為拘役29日│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減字第453號減│││││刑為拘役2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基隆地檢96年度│││更字第517號│更字第517號│執減更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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