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9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9,4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