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01號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9,08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4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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