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乙○○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丙○○住桃園縣桃園市○○路428之1號12樓被告乙○○住桃園縣○○鄉○○路○○號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住同上」;案由欄關於「上列原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標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誤載為「上列原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是原判決有上開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