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魏敬軒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8852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敬軒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3月17日凌晨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消費後在店內一樓大廳及櫃臺附近大聲喧鬧並對店員叫囂,干擾店家營業不肯離去,致被害人不堪其擾,影響被害人營業,籍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被害人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