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魏敬軒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8852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敬軒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3月17日凌晨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消費後在店內一樓大廳及櫃臺附近大聲喧鬧並對店員叫囂,干擾店家營業不肯離去,致被害人不堪其擾,影響被害人營業,籍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被害人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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