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7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76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邱雅鈴

被告 田崇豪

詹豐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840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新臺幣)

本金

利息: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14,705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18,135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