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金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步中 、長嶸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111年度板簡字第59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598號,下稱系爭事件),因其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等情,業據提出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聲請人及其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9年度综合所得税所得資枓、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件以為釋明(見系爭事件卷第49至51頁;第135至139頁),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