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政敏 債務人 李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李坤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38563││4月16日起││以內者,逾期本│││5元││││金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即年息7.4074%│││││││)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20%(即│││││││年息8.0328%)│││││││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38563││4月16日起││以內者,逾期利│││5元││││息部份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即│││││││年息7.4074%)│││││││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20%│││││││(即年息8.0328│││││││%)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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