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劉憶如 陳乃君 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志文 被告 吳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周志文均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意旨: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
6日邀同被告周志文、吳武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8月9日起至103年2月9日止,於借用後本息分18期,自101年9月9日第1期起,以後每滿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並約定自訂約起依原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訂約時為1.38%)加年率4.12%,合計為年利率5.5%計付利息,若逾期償還本利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又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視為全部到期,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催告未果原告得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詎主債務人前趨實業有限公司自102年5月9日起即開始未依約償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又除其中部分借款有以主債務人之存戶餘款抵充外,應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及利率計算利息,及分別自次月起計算之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吳武憲則以:對於原告主張有擔任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
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於借款契約及本票上簽章並不爭執,然其名下並無財產而無法清償,希望有機會與被告和解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周志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本票、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查詢明細、撥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見卷第4至11頁反面、28、
29、44至46頁),經核閱與其所述相符,且為被告吳武憲所不否認,另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周志文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未按期返還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就剩餘未返還之借款,視為全部屆期,即負有返還之義務,而被告周志文、吳武憲均屬被告前趨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編號│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台幣)││息)│││├──┼──────┼──────┼────┼──────┼────────┤│1│1,382,249元│自102年5月│5.5%│102年6月16│自違約金起算日起││││15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逾期6││││日止│││個月以內,按左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2│460,751元│自102年5月│5.5%│102年6月10│自違約金起算日起││││9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逾期6││││日止│││個月以內,按左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