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李純雅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李展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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