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24號聲請人 趙永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趙美珍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趙美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號2樓即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82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趙美珍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趙美珍之弟,趙美珍於民國75年12月31日因精神失常離家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2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趙美珍之親屬系統表、在臺現存其他最近親屬 趙永裕 簽立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趙美珍之勞工與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診資料、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殯葬紀錄查核屬實,是本件失蹤人於75年12月31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75年12月31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82年12月31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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