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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