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
廖大鵬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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