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
曾能煜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
曾能煜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