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5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有何再審理由之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