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545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延伸震漢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50元,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倘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繳納15,850元,尚欠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