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法 官 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