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玖萬壹仟陸佰玖拾│CTA二六一0五│││││行││元│八七││├─┼─────────┼─────────┼───────────┼────────┼────────┼──┤│2│甲○○│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叁拾陸萬元│CTA二六一0五│││││行│││二0││├─┼─────────┼─────────┼───────────┼────────┼────────┼──┤│3│甲○○│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佰萬元│CTA二六一0五│││││行│││七八││├─┼─────────┼─────────┼───────────┼────────┼────────┼──┤│4│甲○○│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貳萬伍仟肆佰陸拾│CTA二六一0五│││││行││陸元│四九││├─┼─────────┼─────────┼───────────┼────────┼────────┼──┤│5│合心混凝土股份有限│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肆萬捌仟元│0000000││││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