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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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楊嘉玉
       楊洪淑美
       楊文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次按調解成立者,依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
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
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而民法第244條
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
求為撤銷其法律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此
與同法第116條所定僅以意思表示為撤銷者迥有不同(最高
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嘉玉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而相對人楊嘉玉之父於民國96年6月13日死亡,並留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55建號建物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相對人楊嘉玉並未聲明拋棄
繼承,且其因對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致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
人所追索,乃與相對人楊洪淑美、楊文瑩協議遺產分割,協
議由相對人楊洪淑美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楊嘉
玉全然放棄繼承登記。則相對人楊嘉玉因繼承既已取得遺產
公同共有之權利,竟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楊洪淑美、楊文
瑩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
訴請相對人楊洪淑美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6年7月11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楊洪淑美、楊文
瑩、楊嘉玉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四、查,本件依聲請人上開之聲明,及所據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
第244條,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
行為,核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無由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係屬不能調解,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調解之
聲請,爰裁定駁回之,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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