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7月9日│98年7月9日│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9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9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實├──┼───────────┼───────────┼───────────┼───────────┤│審│判決│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確定│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第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1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