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同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已經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16日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所應向公庫支付之5萬元,受刑人均未按時繳納,復經電話通知繳納,均無結果,足認受刑人犯後未隨時惕勵或改過遷善,足動搖原緩刑宣告之基礎,又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預期效果,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有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受刑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予緩刑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固有明定,惟考立法意旨係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周延,且本條採用職權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審酌其他情狀,應逕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25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經於同日確定在案,並送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交辦書記官傳喚受刑人到場,並交辦應加註催告、促請受刑人應「到署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如未遵期到署繳納,將聲請撤銷緩刑」、「到署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如未遵期到署繳納,將聲請撤銷緩刑,本傳票已係第二次傳喚,如再不遵期至署繳納,將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幸勿自誤」等語,受刑人經傳喚應於100年12月22日到場,傳票於100年12月7日寄存送達後依法生效,再受刑人經傳喚應於101年1月16日到場,傳票於100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後依法生效,詎受刑人從未到場上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他附字第28號卷存之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各2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執行中經傳未到,固可認定。然查,上開100年度執他附字第28號卷存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均無呈現何等該署書記官、錄事或其他職員已依檢察官交辦內容加註記之相關字樣、字眼,送達證書載之送達文書,僅為執行傳票,亦無何催告受刑人遵期履行向公庫支付金額藉以完成緩刑負擔若否則將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致受不利益之告誡函,或其他相類之文書,遍查卷內亦無得以證明有如聲請人所稱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任職人員曾有以電話連繫受刑人及聯繫內容之證據方法,是以,依卷內所存之各項證據,顯然本案傳喚事務之辦理,並未將傳喚原因,在催告受刑人令彼向公庫支付金額一事有所表明,更不足令受刑人認知若未到場,將彼視為有不履行緩刑負擔之情形,或有不履行之故意,是依此傳喚原因語焉不詳之情事,顯難認定已經確實催告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受刑人仍故不履行,自不足認彼已達「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確屬「情節重大」及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