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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