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票轉讓之處分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龍田市中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評 訴訟代理人 楊俊廉 寄台北市中正區台北郵政第三七九三號信箱右原告與被告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撤銷股票轉讓之處分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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