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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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