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78年5月1日因與父親 張昭源 爭吵後離家失蹤迄今,前經父親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國姓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0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村長證明書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72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78年5月1日由報案人張昭源協尋在案,迄今仍未尋獲,此有該局99年10月12日投埔警戶字第0990017169號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職權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暨調閱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20號卷宗核閱屬實。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