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錦強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45,833元│94年1月17日│PC0000000│││││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