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肆小包(淨重拾貳點零壹公克,包裝重壹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肆包、電子秤壹台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小包(淨重拾貳點零壹公克,包裝重壹點玖參公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吸食器壹組、分裝袋肆包、電子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四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戒治完畢,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九十四年三、四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日下午十時許止,連續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房間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燒烤吸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經乙○○同意搜索其永康市○○街○○○號住處,當場於該址第三間房間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淨重十二.○一公克,空包裝重一.九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注射針筒一支、吸食器一組、分裝袋四包及電子秤一台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獲案毒品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長榮大學確認報告、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各一紙、扣押物品清單二紙及查獲照片六張附卷可稽。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戒治完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其前後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分別依法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並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淨重十二.○一公克,包裝重一.九三公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注射針筒一支、吸食器一組、分裝袋四包及電子秤一台,於日常生活中尚可供其他用途之用,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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