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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