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六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審未察,仍於同月二十三日逕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實體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自有違誤而屬無可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爰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以符規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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