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昱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昱蓉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151,626元正未給付,其中147,686元為本金;2,65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昱蓉於民國102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551,899元正未給付,其中543,026元為本金;7,58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昱蓉於民國102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170,719元正未給付,其中167,081元為本金;2,35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7,686元│104年5月8日起至清│6.37%│無│無││││償日止││││├─┼────────┼─────────┼────┼─────────┼────┤│2│543,026元│104年5月8日起至清│4.99%│無│無││││償日止││││├─┼────────┼─────────┼────┼─────────┼────┤│3│167,081元│104年5月8日起至清│4.99%│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