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東融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宥孜 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桂田酒店,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3,50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等情,有薪資單等件(詳原卷第18頁)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3,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16,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須獨自撫育一位未成年子女外,尚須與兩位兄姊共同扶養父母;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與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9,869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及債務人72年次,目前32歲,距法定退休年限65歲尚有30年之工作期間,應有足夠工作能力及償債能力,容有更高清償空間,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與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9,869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為同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乃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是以,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宜予限制,又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經考量我國國民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高負債總額等情形,明定最終清償期原則不得逾6年,但有為達法定最低清償總額等特別情事者,方得延長為8年,而此與債務人之年齡及其距離強制退休之年數均無關涉,亦非更生方案得否認可之法定審酌事由,債權人等執此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不可採。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3,000元,共計清償72期(6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940,347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216,000元││4、清償成數:23%│├─────────────────────────────────┤│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華商業銀行│58,560│6.23%│187│├──┼─────────┼─────┼─────┼────────┤│二│遠東商業銀行│81,747│8.69%│261│├──┼─────────┼─────┼─────┼────────┤│三│永豐商業銀行│393,081│41.80﹪│1,254│├──┼─────────┼─────┼─────┼────────┤│││四│玉山商業銀行│99,138│10.54﹪│316│├──┼─────────┼─────┼─────┼────────┤│五│凱基商業銀行│103,636│11.02﹪│331│├──┼─────────┼─────┼─────┼────────┤│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3,356│15.25%│458│├──┼─────────┼─────┼─────┼────────┤│七│甲○○○○○○│45,833│4.87%│146│├──┼─────────┼─────┼─────┼────────┤│八│匯誠第二資管│14,996│1.59%│48│├──┴─────────┼─────┼─────┼────────┤│合計│940,347│100﹪│3,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