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年八月三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今已滿二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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