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

原告 陳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本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2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00元【計算式:13,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平方公

尺=278,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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