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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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游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又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所謂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
如請求給付金錢,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故原告請求法院
判決之內容為何,尚有不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審理之範圍,
亦有害被告攻擊、防禦。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