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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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黃順忠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順忠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通知事件
,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設籍於桃園市蘆
竹區戶政事務所而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堪認相對人已
屬行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
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