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如為票款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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