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樹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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