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瀚祥具保人吳典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典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任瀚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命受刑人出具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吳典哲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涉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迄今尚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及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對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受刑人之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