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864號債權人 陳家緣 債務人 汪蘭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將所持有台灣華本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000股股權過戶予債務人之同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出資額百分之12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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