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黃妍儂 被告 陳育德
翁明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