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NJARDIKYFIRMANSYAH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NJARDIKYFIRMANSYA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