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鄒若詒 附民被告 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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