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