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