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債務人 謝沅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謝沅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等情,復有債務人個人所提出之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及民國99年1月至99年4月之薪俸袋各乙份(見本院卷第92頁第96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3,635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30萬8,960元,清償成數為69.3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
價之財產。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9萬6,179元,扣除必要支出86萬3,160元後,餘額為13萬3,019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3
0萬8,96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查,債務人每月收入2萬9,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3,635元後,尚餘1萬5,365元可供債務人及其母親與女兒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顯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屬合理。
㈢另本件除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之月收入未計入業績獎金,是每月還款之金額應有提高至2萬6,142元之空間;還款成數過低;另債務人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是本件債務人業已表明其每月收入為2萬9,000元,並提出其所任職之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99年1月至99年4月薪俸袋為憑,業如上述,足認其並無其他未計之收入,縱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亦有如後述四所揭之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以資因應,並可兼顧債權人之權益。再者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勉力履行債務,並無更易為每月清償元2萬6,142元之必要。復因債務人與其配偶尚未離婚,自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言。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及其母親與女兒每月之必要支出,僅餘1萬5,365元,已顯低於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意旨,乃在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權益,是本件債務人若有上開情事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本院裁定撤銷更生,以保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63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88萬7349元││4.清償總金額:130萬8960元││5.總清償比例:69.3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安泰商業銀行│545688│394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4803│4803│├──┼───────────┼─────┼────────────┤│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03837│2195│├──┼───────────┼─────┼────────────┤│4│甲○(台灣)商業銀行│373021│2695│├──┼───────────┼─────┼────────────┤││合計│0000000│13635│├──┴───────────┴─────┴────────────┤│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