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是其於2年9月初某日,在服役營區內之竊盜犯行」應更正為「
三、……是其於92年9月初某日,在服役營區內之竊盜犯行」。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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