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謝明郎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致死│侵害墳墓屍體│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4月18日│91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936號│偵字第19936號│偵字第177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4635號│4635號│375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1日│97年3月11日│99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4635號│4635號│37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100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執字第6412號│執字第6412號│度執字第1780號│└─────────┴───────┴───────┴───────┘